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企业有效开展有效益的环境成本管理(简称EoCM),规范EoCM验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EoCM验收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EoCM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全过程中的各种能源、物料流进行调查,通过企业走访及网络会议,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非产品产出(NPO),提高经济效益,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方案,选定技术、经济、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持续的过程。
EoCM是开展清洁生产的工具之一。
本办法所指EoCM验收是指企业开展EoCM,通过系统培训,方案实施取得绩效,企业在咨询师的指导下编写的总报告符合要求的阶段性评审。
第四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负责企业EoCM验收的最终裁定;EoCM验收专家组负责EoCM验收的评定工作;各市经贸、环保部门受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委托,负责省级EoCM企业验收的组织、初审、验收工作。其他企业的EoCM验收,由各市负责,参照此办法进行。
第五条 EoCM验收实行“企业申请,市初审、组织验收,省参与、公告”程序。
第二章 验收基本条件
第六条 申请进行EoCM验收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运用EoCM工具开展清洁生产,取得明显绩效。
1、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开发清洁产品、研发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在减少资源和能源消耗、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成效显著。
2、无/低费方案实施率90%以上,中/高费方案至少有一个实施,方案实施后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NPO等指标明显下降。
3、EoCM实施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
4、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组织效益明显。
5、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与设备情况明晰,并列入整改计划。
(三)EoCM总报告符合以下要求
1、总报告章节应包括:企业概况、筹划和组织、NPO流程分析、NPO成本和环境影响分析、NPO成因分析、措施研制与评估、措施实施、融入管理机制等内容。
2、全面分析企业的能源、资源消耗,产排污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使用状况。重点分析NPO构成以及降低NPO的途径和措施。
3、第一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清洁生产方案和全过程的污染控制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对第二类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清洁生产方案中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削减、有毒有害原料的替代、无害化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存放处理措施应当满足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环境管理的要求。
4、EoCM方案的绩效尽量量化,并且有量化依据。
5、总报告要对EoCM实施前后绩效指标变化进行对比,并有可见证材料供核实。
6、融入管理要针对企业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的建议和措施。
(四)有健全的EoCM工作小组。
(五)系统组织了EoCM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六)建立了EoCM规章制度和激励机制。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七条 申请验收企业将EoCM总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报送市经贸、环保部门各一份。经预审,属省试点计划的企业,在验收前15天,各市将拟验收企业EoCM总报告、《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专家组成员报送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各一份;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必须有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的初步意见和一年内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省将指派专家参与验收;不属省试点计划企业验收,由各市组织。省将不定期参加各市的验收或对各市验收进行抽查。
各市应在验收前10天,将《浙江省清洁生产企业实施情况表》(表一、表二)、总报告送验收专家。
第八条 各市经贸、环保部门接到企业验收申请材料后,要委托相关专业技能的培训师,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技术、经济、环境、管理等指标是否已达到要求进行审查,并确定上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对于上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组到企业进行现场验收。
专家组中应有熟悉EoCM、行业、能源、环保的成员。
第九条 验收过程
(一)企业主管EoCM的领导介绍基本情况、实施EoCM的过程和成果、体会以及融入管理计划等;
(二)介绍企业产品和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产排污分析、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分析、NPO流程分析、EoCM重点、措施研制与评估、措施实施、融入管理机制、EoCM实施绩效。
(三)专家组现场考察,主要内容为中/高费方案、无/低费实施情况,现场询问企业人员对EoCM的理解及工作开展情况,查看生产现场、能源和质量检验计量器具、工艺流程,查看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EoCM培训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NPO监控体系信息流程等情况。
(四)根据现场考察结果以及总报告内容,由专家组根据《浙江省有效益的环境成本管理(EoCM)验收打分表》对企业EoCM工作进行打分、评定,并形成会议纪要。评定结果分“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
第十条 列入省EoCM计划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由省经贸委、省环保局授予《浙江省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有关媒体进行公告。对于优秀的,推荐参加浙江省绿色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评审。
第十一条 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要求,在3~6个月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完成后,将总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并报验收专家组,经专家组复核、认可,各市确认后方可通过验收。
通过验收的企业,要根据验收会议纪要,做好修改和有关工作,并将修改好的总报告报各市经贸和环保部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不予通过验收
(一)NPO流程分析有重大遗漏。
(二)没有完成EoCM工作步骤。
(三)数据存在重大错误。
(四)EoCM培训记录不全
(五)企业弄虚作假。
(六)组织实施EoCM方案明显不到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经贸委、省环保局将加强EoCM验收合格企业的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管理权限,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弄虚作假行为,一旦发现企业有超标排放,或不限期整改,继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主要工艺和设备等违法行为,能耗水耗等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撤消其清洁生产阶段性成果企业称号,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五条 各级经贸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应为实施EoCM的企业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有效益的环境成本管理(EoCM)验收打分表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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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内 容 |
分值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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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oCM总报告质量评价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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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参与EoCM项目的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有EoCM咨询师、行业专家、能源专家、环保专家。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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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oCM总报告符合《浙江省有效益的环境成本管理(EoCM)验收暂行办法》中总报告的编制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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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现状调查全面(原辅材料及能源消耗、主要工艺设备、三废排放、污染治理措施、企业环保执法情况评价)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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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NPO流程分析明晰,分析数据准确可靠,无重大遗漏和错误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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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oCM方案应满足《验收暂行办法》中有关要求,其中:
(1)高能耗企业应有能源削减措施。
(2)强制性清洁生产企业的EoCM措施应该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削减的要求。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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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EoCM方案实施评价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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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提出的无费/低费方案90%得到实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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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费/高费方案至少有一项实施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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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EOCM实施绩效评价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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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济效益 |
企业同比生产成本下降 %以上(见下面说明)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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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NPO削减率 %以上(见下面说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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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节能降耗 |
水、电、蒸汽、煤等及主要生产原材料至少有一项节约 %以上(见下面说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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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环境效益 |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至少有一项削减 %以上(见下面说明)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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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EoCM融入企业机制与持续改进评价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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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持续EoCM活动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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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立了持续的NPO监控体系,有记录和台帐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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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有明确的持续改进计划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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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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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一 企业同比生产成本指标
1 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生产成本同比下降1%以上;
2 一般企业,生产成本同比下降3%以上。
二 企业NPO(水、电、蒸汽、煤及主要生产原材料)指标
1 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企业,NPO同比下降3%以上;
2 一般企业,NPO同比下降5%以上。
三 废水、第一类污染物、CODcr、氨氮、废气、粉尘、SO2等污染物排放指标
1行业内先进企业,特征污染物产生量同比下降3%以上;
2行业内一般企业特征污染物产生量同比下降5%以上。
四 总分大于80分合格,总分大于90分为优秀。
专家签名: 验收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