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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1997)
时间:2007-4-2 15:02:50    来源:      阅读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国经贸资[1997]367号) ---

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

 

 

第一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

 

序号

工艺或设备名称

淘汰期限

可替代工艺及设备

 

 

1

75型、89型改良型焦炉 

1999年底

碳化室高度不低于2.8米, 年产焦20万吨及以上的机焦炉, 配套煤气净化系统

 

2

土(蛋)窑生产水泥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不需要进行替代

 

 

3

普通水泥立窑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不需要进行替代

 

 

4

窑径小于2米(含2米),即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1997年底

不需要进行替代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0年底

5

窑径小于2.2米(含2.2米), 即年生产能力4.4万吨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

2000年底

根据“上大改小”的原则, 以7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进行改造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6

20万重量箱以下(含20万重量箱)小平拉玻璃生产线

1997年底

浮法玻璃生产工艺

 

7

土窑烧砖

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

隧道窑

 

 

8

1800千伏安以下(不含1800千伏安)铁合金电炉 

2000年底

3600千伏安以下的铁合金电炉

老少边穷地区淘汰期限可推迟到2005年底

9

叠轧薄板

2005年底

热连轧薄板

 

10

化铁炼钢  

2005年底

利用铁水直接炼钢

 

11

平炉炼钢 

2005年底

转炉或电炉炼钢

 

12

铅烧结锅

2000年底

鼓风烧结机

 

13

铅吸风烧结机

1997年底

鼓风烧结机

 

14

横罐炼锌

1997年底

湿法炼锌、密闭鼓风炉

 

15

使用CFCS生产气溶胶产品工艺

1997年底

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气溶胶产品生产中使用的CFC-11或CFC-12

医用部分及不能用液化石油气或二甲醚替代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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