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家还没有颁布生态工业方面的法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作为我国最早的生态工业 倡导者和推动者,早在2003年就印发了环发[2003]208号文《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指导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管理,为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指明了方向。
为在全国全面推动生态工业建设,促进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并为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制订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本指标体系可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各类生态工业园区的管理、考核、监督及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单位设定规划目标时的参考,也可用于各类生态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进行园区建设的参考和指导。
生态工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为四层三级结构,即指标体系由目标层、准则层、要素层、指标层四个层次组成;各指标项分成一级、二级、三级三个标准。达到一级指标的园区,可以授予其“国家优秀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称号;达到二级指标的园区,可以授予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称号;达到三级指标的园区,可以授予其“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称号。一级指标值确定的目的在于向更高的水平推动我国生态工业园区的发展,使部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发展水平突出于国内外生态工业园区;二级指标值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推动处于创建阶段的园区进一步向前发展;三级指标值代表国内创建生态工业园区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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